北京市文化局原副局長張曉利用其先后擔任北京電視臺總編輯、北京市文化局副局長、北京文創(chuàng)國際集團有限公司(簡稱文創(chuàng)集團)法定代表人等職務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財物113萬余元。28日,北京第一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判決認定張曉構成受賄罪,判處其有期徒刑6年,并處罰金100萬元。
張曉今年53歲,博士研究生文化,案發(fā)前是北京市文化局原副局長、原文創(chuàng)集團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
經法院審理查明,被告人張曉于2009年下半年至2010年3月期間,利用擔任北京電視臺總編輯的職務便利,接受趙某的請托,為趙某之女進入北京電視臺工作提供幫助。2010年春節(jié)前后,張曉收受趙某給予的200克金條一根,價值人民幣4.7萬余元。
法院審理還查明,在2009年底至2013年9月期間,張曉利用先后擔任北京電視臺總編輯、北京市文化局副局長、文創(chuàng)集團籌備組負責人、法定代表人、總經理的職務便利,接受陳某的請托,為陳某之友參演北京電視臺2010年春節(jié)聯(lián)歡晚會等多個節(jié)目、文創(chuàng)集團承辦的歌會等提供幫助。張曉先后4次收受陳某給予的港幣100萬元(折合人民幣78.6萬余元)、酒店消費卡3張(價值人民幣29.8萬余元),共計折合人民幣108.4萬余元。
此案在庭審中,張曉及其辯護人否認了檢察機關指控的犯罪事實。張曉供述其并未利用職務便利,幫助趙某之女進入北京電視臺工作,趙某給予其金條是朋友之間的饋贈。張曉認為,在北京電視臺和文創(chuàng)集團任職期間,他具有節(jié)目制作的決策權,其是基于正常工作安排宣傳、推廣。陳某鑒于被告人張曉為他所在公司提供諸多咨詢幫助及為了招聘被告人到他的公司工作而給予其財物,其不具有受賄的主觀故意,其行為不構成受賄罪。
法院經審理后認為,被告人張曉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其行為已構成受賄罪。檢察機關指控被告人張曉犯受賄罪的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指控罪名成立。張曉所犯受賄罪,數(shù)額巨大,依法應予懲處。鑒于在案凍結、扣押了部分贓款、贓物,可對張曉酌予從輕處罰。故法院作出上述判決。(完)
備注:數(shù)據(jù)僅供參考,不作為投資依據(j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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