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茅盾后人就“手稿案”提起上訴:阻止商業(yè)炒作

發(fā)布時間:2017-08-17 08:13 編輯:姜戎 來源:互聯(lián)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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去年至今,茅盾手稿《談最近的短篇小說》著作權權屬、侵權糾紛案在文學界、知識產權界、拍賣界引起很大關注。此案要追溯到2014年1月5日,茅盾手稿《談最近的短篇小說》在南京經典拍賣有限公司的2013年秋拍中國書畫專

去年至今,茅盾手稿《談最近的短篇小說》著作權權屬、侵權糾紛案在文學界、知識產權界、拍賣界引起很大關注。

此案要追溯到2014年1月5日,茅盾手稿《談最近的短篇小說》在南京經典拍賣有限公司的2013年秋拍中國書畫專場上進行展覽拍賣。經過44輪激烈競價,這份手稿原件以1207.5萬元的高價拍出,打破了中國文學作品手稿拍賣的價格紀錄。

也就因為這份手稿,茅盾先生之孫沈韋寧、沈丹燕、沈邁衡將南京經典拍賣有限公司告上了法庭。在第一次庭審后,原告追加了拍賣委托人張某為第二被告。

茅盾后人認為:被告未經原告允許,執(zhí)行了包括復制、展覽、發(fā)表、發(fā)行和互聯(lián)網傳播等一系列侵權行為,侵犯了原告的著作權;被告張某不是手稿的合法所有人,涉案手稿系遺失物,張某無權展覽和委托拍賣;兩被告應當賠償原告經濟損失50萬元。

7月28日,南京六合法院第四次開庭就此案作出判決。法院認為在無證據(jù)證明張某非法持有該手稿的情況下,應認定張某系合法所有人;茅盾于1958年將手稿原件投稿給《人民文學》雜志社,手稿是遺失物不成立;被告張某作為所有人,有權以拍賣的方式出售作品原件。被告拍賣公司作為拍賣人,依法在拍賣過程中展示、宣傳作品,不構成對原告著作權的侵犯。

不過,由于拍賣公司依然于拍賣結束兩年多后在其公司網站及微博上展示涉案手稿,被法院認為侵犯原告信息網絡傳播權,被判令拍停止侵權并酌情賠償原告10萬元。

茅盾后人的其他訴訟請求則被駁回。

8月16日,茅盾后人向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并就上訴原因接受澎湃新聞記者專訪。

為何決定上訴?

沈韋寧:茅盾的手稿無論是曾經發(fā)表的,或是從未發(fā)表的都是他生活的那個時代的文化遺產,是珍貴的歷史文物。對于茅盾研究,那個時代的歷史研究都是寶貴的歷史資料并有著非常重大的意義。這些寶貴的文物是我們民族文化的財富,應該用于有效地造福于社會,為廣大的學者、文學愛好者提供寶貴的資料。而不應成為少數(shù)人為個人利益炒作和牟利的資本。

備注:數(shù)據(jù)僅供參考,不作為投資依據(j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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