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調整可再生能源固定價格收購制度(FIT)的《修訂可再生能源特別措施法》,在5月25日的參議院全體會議上通過而成立。將從2017年4月開始施行。
修訂點中,對可再生能源發(fā)電運營商影響較大的有以下三個:
(1)設立新認證制度(由現(xiàn)行的設備認證改為業(yè)務認證)
(2)調整可事先確定數(shù)年后收購價格的定價方法
(3)采用當認定有助于減輕電力用戶負擔時,可用投標方式確定收購價格的機制
在(1)的新認證制度中,首先由經濟產業(yè)省對可再生能源業(yè)務的計劃進行評估和認證。通過“業(yè)務認證”的運營商可以要求電力公司以規(guī)定的收購價格和期限簽訂購電協(xié)議。“業(yè)務認證”;的條件今后將根據(jù)經濟產業(yè)省的法令具體制定,但與電力公司“簽訂并網協(xié)議”是必需的方向。
新認證制度不僅對2017年度開始的新項目,對現(xiàn)行的設備認證取得者也適用,因此影響很大。2017年4月之前仍未與電力公司簽訂并網協(xié)議的項目,就不能向新認證制度過渡,因而不能保持在現(xiàn)行認證制度下確定的收購價格。
因此,為了向新認證制度過渡,想在2017年4月之前與電力公司簽訂并網協(xié)議的動向活躍起來。簽訂并網協(xié)議的前提,是與電力公司簽訂支付工程費負擔金協(xié)議(關于支付時間,簽訂協(xié)議后,首先要支付負擔金總額的10%左右作為調查和測量費)。
關于已經獲得設備認證和系統(tǒng)并網許可,但沒有簽訂工程費負擔金協(xié)議、尚未開工建設的項目(即擱置項目),需要在2017年4月之前做出是籌集資金開工建設,還是放棄建設的決斷。關于原本就沒打算親自建設,而是想轉賣售電權利的中間商,由于2017年4月現(xiàn)行認證制度的售電權利將失效,因此需要在此之前完成轉賣。市場將逐漸變成買方市場,售電權利很可能出現(xiàn)價格崩潰。
關于(2)的確定多年的收購價格和(3)的投標制度的適用,在實際運用中需要從不同觀點進行討論。最終需要獲得采購價格等估算委員會的認可,但詳細的研究和討論將可能會在該委員會下新設置小委員會等,由更多的專家就具體的運用進行探討。
備注:數(shù)據(jù)僅供參考,不作為投資依據(jù)。
| 名稱 | 最新價 | 漲跌 |
|---|---|---|
| 高強盤螺 | 3880 | - |
| 花紋卷 | 3230 | - |
| 容器板 | 3640 | - |
| 鍍鋅管 | 4210 | - |
| U型鋼板樁 | 3870 | - |
| 鍍鋅板卷 | 3980 | - |
| 管坯 | 32290 | - |
| 冷軋取向硅鋼 | 9460 | - |
| 圓鋼 | 3600 | - |
| 鉬鐵 | 227600 | 1,500 |
| 低合金方坯 | 3110 | - |
| 塊礦 | 820 | - |
| 一級焦 | 1610 | - |
| 鎳 | 145220 | 5000 |
| 中廢 | 2270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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