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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莞國有土地房屋征收補償 擬不低于市場價

發(fā)布時間:2016-07-07 10:10 編輯:藍鷹 來源:互聯(lián)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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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東莞市政府官網公布《東莞市國有土地房屋征收與補償辦法(征求意見稿)》(下稱辦法),明確了國有土地上單位、個人房屋的征收和補償方案。辦法提出,對被征收人進行補償不得低于類似房地產的市場價,不得以暴力、

近日,東莞市政府官網公布《東莞市國有土地房屋征收與補償辦法(征求意見稿)》(下稱辦法),明確了國有土地上單位、個人房屋的征收和補償方案。辦法提出,對被征收人進行補償不得低于類似房地產的市場價,不得以暴力、威脅或者違反規(guī)定中斷供水、供電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遷。

過半數不贊成應聽證

辦法稱,因舊城區(qū)改建需要征收房屋,50%以上被征收人認為征收補償方案不符合規(guī)定的,市政府應組織聽證會,并根據聽證會情況修改方案。房屋征收決定涉及被征收人數量300戶以上的,應當經市政府常務會議討論決定。

辦法第十八條特別強調,對被征收房屋價值的補償,不低于房屋征收決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類似房地產的市場價格。其價值由具有相應資質的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依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評估的有關規(guī)定評估確定。

不得用暴力手段迫遷

“實施房屋征收應當先補償、后搬遷。”辦法還強調,市人民政府對被征收人給予補償后,被征收人應當在補償協(xié)議約定或者補償決定確定的搬遷期限內完成搬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脅或者違反規(guī)定中斷供水、供氣、供電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遷。禁止建設單位參與搬遷活動。

辦法還規(guī)定,采取上述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遷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復議或者不提起行政訴訟,在補償決定規(guī)定的搬遷期限內又不搬遷的,由市人民政府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zhí)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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