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9歲的老爺爺和83歲的老奶奶,這對再婚11年的老人因年歲已高,不能照顧彼此要離婚。老奶奶提出索要“感情費”,不給就不離。老爺爺不同意,兩人到烏魯木齊縣人民法院板房溝法庭討說法,法院沒有支持老奶奶要“感情費”的請求。
案情
11年前,78歲的喪偶老人老于想找個老伴安度晚年,經(jīng)人介紹,他與72歲的鳳英相識。2005年7月22日,兩人辦理結(jié)婚手續(xù)。婚后兩人居住在老于的房子里,鳳英沒有經(jīng)濟收入,家庭開銷由老于的退休金支付。
2016年3月,這對老夫妻因家庭瑣事鬧起了矛盾,鳳英被兒子接回家。老于為了彼此能得到子女的照顧,提議離婚,鳳英也同意。
鳳英將此事告訴兒子后,兒子對她說:“你現(xiàn)在年齡大了,他提出離婚,不能這么便宜他,讓他付筆‘感情費’。”鳳英覺得兒子說得對,就提出讓老于掏錢給自己兒子蓋個房子,不然就不離婚。
老于將鳳英的離婚要求告訴了女兒,女兒一聽堅決反對,她對父親說:“11年來,鳳英所有開銷都是您承擔的,現(xiàn)在還想要錢,沒門?!彪p方爭執(zhí)不下,鬧上法庭。
裁判
法庭在審查過程中了解到,兩位老人雖然住在一起,但長期處于各自開灶、各自居住的生活狀態(tài)。雙方兒女一直有矛盾,法官多次調(diào)解并做雙方子女工作未果。兩位老人年紀都大了,在這件事的解決過程中因雙方子女的因素,都感到身心壓力很大。他們也稱照顧不了彼此,愿意離婚。
“審查的基本情況,雙方都予以認可,同時老太太也表明要‘感情費’是受兒子鼓動,不是出于自己的本意,她是同意離婚的。”法官說。
根據(jù)《婚姻法》第三十一條的規(guī)定,男女雙方自愿離婚的,準予離婚。兩位老人現(xiàn)屬自愿離婚,并無財產(chǎn)糾葛,法庭現(xiàn)場調(diào)解準予離婚。
法官說,再婚人士婚前最好對財產(chǎn)的歸屬做出明確約定或公證,以減少婚后因財產(chǎn)問題、生活習慣引發(fā)的糾紛。
釋法
本案中兩位老人本已同意離婚,女方之所以改變主意主要原因在其兒子身上,兒子讓母親索要“感情費”給自己蓋房子,可以說干涉了母親的離婚自由。老年人的婚姻自由受法律保護,子女或者其他親屬不得干涉老年人離婚、再婚及婚后的生活。(文中當事人均為化名)
備注:數(shù)據(jù)僅供參考,不作為投資依據(j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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