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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運輸部修訂港口設施保安規(guī)則

發(fā)布時間:2016-09-19 16:18 編輯:藍鷹 來源:互聯(lián)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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據(jù)悉,近日,交通運輸部發(fā)布2016年第68號令,決定對《中華人民共和國港口設施保安規(guī)則》(交通部令2007年第10號)作出修訂,該決定已于2016年8月31日經第19次交通運輸部部務會議通過,新修訂的港口設施保安規(guī)則自2016

據(jù)悉,近日,交通運輸部發(fā)布2016年第68號令,決定對《中華人民共和國港口設施保安規(guī)則》(交通部令2007年第10號)作出修訂,該決定已于2016年8月31日經第19次交通運輸部部務會議通過,新修訂的港口設施保安規(guī)則自2016年9月2日起施行。

此次修訂中,共對20項內容進行了調整。其中,新規(guī)刪除了原《規(guī)則》中部分條款,包括第三條第(十)項;第四條第(三)項、第(八)項;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第三十二條;第四十三條第一款第(四)項;第五十二條第一款。

新規(guī)強化了港口設施保安工作的責任與管理。如在第八條增加一款,作為第二款:“港口設施經營人或者管理人的主要負責人負責領導本單位的港口設施保安工作。”同時,原《規(guī)則》第十八條和第二十八條分別明確規(guī)定,“港口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門負責港口設施保安評估,也可以委托經指定的保安組織進行保安評估。”“港口設施經營人或者管理人負責制訂《港口設施保安計劃》,也可以委托經指定的保安組織制訂。”在此次修訂中,均取消了“委托經指定的保安組織”這一委托方式,保安計劃制訂只能由港口設施經營人或者管理人負責制訂,保安評估只能由港口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門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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