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務部、海關總署23日聯合發(fā)布2016年第81號公告稱,為執(zhí)行聯合國安理會第2321號決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對外貿易法》,對涉及朝鮮進出口貿易的部分產品采取相應管理措施。
公告表示,根據聯合國安理會第2321號決議,自2017年1月1日起,朝鮮每年向所有會員國出口煤炭的總金額不超過400870018美元或總量不超過7500000公噸(以其中低者為準)。
聯合國安理會根據第1718號決議設立的委員會(以下簡稱1718委員會)將每月在其網站公布朝鮮出口到所有會員國的煤炭量(額)情況,在達到總量或總額的95%時,將通知各會員國立即停止當年從朝鮮進口煤炭。
屆時,中國政府主管部門將根據聯合國通知發(fā)布公告,自公告執(zhí)行之日起一律禁止自朝鮮進口煤炭(包括已發(fā)運、已運抵我口岸的貨物)。
各相關企業(yè)密切關注1718委員會相關網頁(英文:https://www.un.org/sc/suborg/en/sanctions/1718,中文:https://www.un.org/sc/suborg/zh/sanctions/1718),及時了解聯合國對朝鮮出口煤炭情況的通報,提前做好準備,合理安排進口,避免不必要的損失。
公告明確,自朝鮮進口煤炭必須滿足以下條件,若有違反,將立即終止相關企業(yè)進口,并由其承擔相應法律責任:
(一)不涉及與朝鮮的核計劃或彈道導彈計劃或與聯合國安理會第1718(2006)、1874(2009)、2087(2013)、2094(2013)、2270(2016)、2321(2016)號決議禁止的其他活動有關聯的個人或實體,包括被指認的個人或實體、代表他們行事的個人或實體、由他們直接或間接擁有或控制的實體,或協(xié)助規(guī)避制裁的個人或實體;
(二)完全是為了保障朝鮮國民的民生,不涉及為朝鮮核計劃或彈道導彈計劃或聯合國安理會第1718(2006)、1874(2009)、2087(2013)、2094(2013)、2270(2016)、2321(2016)號決議禁止的其他活動創(chuàng)收。
(三)須在進口報關時向海關部門提交經企業(yè)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簽字并加蓋企業(yè)公章的企業(yè)承諾書。
公告同時指出,經證實自羅津港進口的非朝鮮產煤炭,仍適用《關于對朝鮮禁運部分礦產品清單公告》(商務部海關總署2016年第11號公告)。
聯合國安理會11月30日正式通過涉朝新決議,新決議對尚未確定是否屬于民生用途的煤炭出口設定了年度出口上限,明年起朝鮮非民用煤炭出口規(guī)模不得超過4.009億美元和750萬噸中的較小者。這相當于朝鮮2015年煤炭出口的38%。
煤炭是朝鮮出口主力產品,在對華出口中占到近40%比重。韓聯社報道稱,朝鮮察覺安理會制裁跡象后,可能一整月都在努力擴大對華煤炭出口。11月朝鮮煤炭對華出口同比猛增112.1%,達1.3938億美元,1-11月,對華出口額同比增長4.7%,達10.0895億美元。
中國進口朝鮮煤以無煙煤為主,朝鮮是中國無煙煤進口來源國,占其出口總量99.8%。2015年中國進口朝鮮無煙煤1958萬噸,占中國當年進口量的80%。
有分析稱,禁止進口朝鮮煤,對國內無煙煤的有效供給有一定影響。2015年,中國無煙煤產量4.2億噸,其中約40%屬于洗混煤,當做動力煤使用,用于鋼鐵及化工的量約2.5億噸。按2015年1958萬噸進口量計算,禁止從朝鮮進口無煙煤完全生效后,對國內無煙煤的供給影響約7.4%。
此外,一些貿易商表示,安理會雖每月公布朝鮮煤炭出口量,但根據決議,對朝鮮煤的出口限制是以年度數據來看的,那么前半年加緊進口,可在一定程度上規(guī)避風險。
備注:數據僅供參考,不作為投資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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