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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開發(fā)面向本地居民的限售商品住房和共有產權住房

發(fā)布時間:2018-04-02 08:52 編輯:藍鷹 來源:互聯(lián)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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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住房和城鄉(xiāng)建設廳31日介紹,為滿足本地居民家庭住房基本需求和改善性需求,海南省決定從即日起開發(fā)面向本地居民的限售商品住房和共有產權住房。根據海南省多個部門30日聯(lián)合發(fā)布的《關于進一步完善我省住房保障

海南省住房和城鄉(xiāng)建設廳31日介紹,為滿足本地居民家庭住房基本需求和改善性需求,海南省決定從即日起開發(fā)面向本地居民的限售商品住房和共有產權住房。

根據海南省多個部門30日聯(lián)合發(fā)布的《關于進一步完善我省住房保障和供應體系的意見》,海南將繼續(xù)通過發(fā)展公共租賃住房、共有產權住房,以及實施棚戶區(qū)改造,滿足本地困難群眾基本住房需求;發(fā)展住房租賃市場,建立租購并舉的住房制度,滿足省內外居民的租賃住房需求;有序開發(fā)商品住宅,促進房地產業(yè)轉型發(fā)展。加快建立多主體供給、多渠道保障、租購并舉的住房制度,讓人民住有所居,并向住有宜居邁進。

據悉,共有產權住房、限售商品住房供應對象,是指海南省各市(縣)城鎮(zhèn)戶籍居民家庭、在本市(縣)累計繳納60個月及以上個人所得稅或社會保險的非本市(縣)戶籍常住城鎮(zhèn)居民家庭、經海南省人才管理部門認定的引進的人才。

意見要求,各市縣政府應有序有計劃地開發(fā)限售商品住房,銷售對象為本市(縣)城鎮(zhèn)居民家庭中無房戶、人均住房面積低于本市(縣)城鎮(zhèn)居民家庭人均住房面積的家庭,或經海南省人才管理部門認定的引進的人才。限售商品住房套型建筑面積以90-120平方米為主,最大不超過140平方米。限售商品住房銷售價格應低于周邊同地段、同品質商品住宅價格。

意見稱,共有產權住房供應對象為海南省各市(縣)城鎮(zhèn)中等偏低收入住房困難居民家庭,并優(yōu)先向其無房居民家庭出售。共有產權住房主要用于解決本地居民基本住房需求問題,套型建筑面積以60-90平方米的中小戶型為主,最大不超過100平方米。為減輕本地居民購房壓力,以低于市場價的價格購買共有產權住房,并確保建設質量。

在土地供應管理方面,海南省要求各市縣對新出讓用于建設公共租賃住房、共有產權住房、限售商品住房、租賃住房的土地,市縣政府在土地供應前應組織當?shù)貒?、?guī)劃、住建、房管等部門,明確提出該地塊所建住宅的開發(fā)建設、銷售或租賃管理等相關限定條件,作為土地出讓的條件載入招拍掛交易文件。市縣國土部門在核發(fā)公共租賃住房、共有產權住房、限售商品住房或租賃住房國有土地使用權證時,必須注明項目用地類型。

意見要求,市縣不動產登記機構在辦理公共租賃住房、共有產權住房、限售商品住房、租賃住房的不動產權首次登記時,必須注明項目類型。租賃住房不得銷售和分割轉讓,只能用于出租經營。

此外,公共租賃住房、共有產權住房、限售商品住房實行輪候分配制度,按抽簽、搖號或者打分等方式確定輪候及分房順序。對以往政策性住房(含單位房改房或集資房、經濟適用住房、限價商品住房),以及共有產權住房、限售商品住房,一個家庭只能購買1套,且購買后不得再次購買上述任何一類住房。

在轉讓管理上,購買共有產權住房、限售商品住房的,購房人在取得不動產權證之日起5年內不得轉讓;取得不動產權證滿5年后,購房人可以轉讓其購買的共有產權住房的產權份額,或轉讓其購買的限售商品住房,但轉讓對象須符合共有產權住房或限售商品住房的購房條件。

海南將建立和完善公共租賃住房、共有產權住房、限售商品住房退出機制。對虛報瞞報戶籍、家庭人口、收入、財產、住房等情況騙取上述住房的,取消享受資格,解除購房合同或租賃合同,責令騰退相關住房。

對公共租賃住房、共有產權住房、限售商品住房申請家庭成員存在上述違法違規(guī)或嚴重失信行為的,由市縣有關部門記入不良信用記錄,并禁止其家庭在5年內申請上述住房。

該意見指出,海南將高品質開發(fā)面向省內外居民銷售的商品住宅,繼續(xù)落實“兩個暫停”政策,逐步減少面向省內外居民銷售的商品住宅開發(fā)量,進一步調整優(yōu)化房地產區(qū)域結構、產品結構、租售結構,嚴控低端供應,完善配套設施,提升開發(fā)品質,促進房地產業(yè)提質增效、轉型發(fā)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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