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賃市場的發(fā)展并不是什么樓市的殺手锏,反而應當看成是存量市場崛起帶來的新天地。
需審視的由來
“租售同權”最近頻繁出現,但嚴格審視其由來卻發(fā)現會稍有一些誤解。從中央政府明確“房子不是炒的,而是住的”的精神以來,國務院(2016)39號文完成了發(fā)展住房租賃市場的頂層設計,而9部委聯合印發(fā)153號文則落實了框架方案,確定了試點城市。
我們理解中央政府一系列舉動的目的有三:
一、建立長效機制,穩(wěn)定房價;
二、培育正規(guī),專業(yè),規(guī)?;钠髽I(yè),包括提供對這些企業(yè)的金融支持;
三、盤活存量用房。如此達成既維持房地產投資,又不過度依靠銷售型物業(yè)的目標。
概括上述政策由來和目的,我們可以看到保民生、促發(fā)展、建立長效機制、提高租賃物業(yè)重要性等內容。
首先提出“租售同權”是廣州印發(fā)(2017)29號文以來,該文強調租房可享受教育資源。但實際上該政策在許多城市早有落實,只不過所能保障的是外來人員子女的基本教育問題,可能并非優(yōu)質教育資源。
被誤解的概念
而仔細看“權”本身,也充滿著錯誤的理解。如果真正剖析房屋的各項權利,可以看到《物權法》賦予房屋所有人對房屋占有、使用、收益、處分權;《城市房屋租賃管理辦法》賦予房屋租賃人對房屋的占有、使用和收益權,政府已對承租人權益提供了法律保障,不存在承租人權益不受保護的概念。 但兩個法規(guī)都規(guī)定,除居住或經營使用外,承租人權益范圍應以雙方合同為準。 所有權人是房屋第一權利人,承租人需支付對價,享受相應權利,兩者是商業(yè)合同關系,這種關系并不會發(fā)生變化。只要支付對價,有合同保障,所有權人可以賦予租賃方合理訴求。所以認為租賃權益完全沒有得到保護,或租賃權可以超越所有權都是錯誤的理解。
這里的“同權”主要仍是圍繞公共資源的權利。但如前所述,公共資源使用權涉及城市資源分配的深層次問題,尤其優(yōu)質資源永遠稀缺,故社會必須建立相應分配制度才能在本質上解決問題。
備注:數據僅供參考,不作為投資依據。
| 名稱 | 最新價 | 漲跌 |
|---|---|---|
| 高強盤螺 | 3880 | - |
| 花紋卷 | 3230 | - |
| 容器板 | 3640 | - |
| 鍍鋅管 | 4210 | - |
| U型鋼板樁 | 3870 | - |
| 鍍鋅板卷 | 3980 | - |
| 管坯 | 32290 | - |
| 冷軋取向硅鋼 | 9460 | - |
| 圓鋼 | 3600 | - |
| 鉬鐵 | 227600 | 1,500 |
| 低合金方坯 | 3110 | - |
| 塊礦 | 820 | - |
| 一級焦 | 1610 | - |
| 鎳 | 146320 | 1000 |
| 中廢 | 2270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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