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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新能源汽車按中央50%補貼 純電動物流車入城不受限

發(fā)布時間:2017-07-26 08:52 編輯:藍鷹 來源:互聯(lián)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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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25日,成都市人民政府發(fā)布《成都市支持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的若干政策》,政策指出,在中央財政補貼的基礎上,對在本市公安車輛管理部門注冊登記的新能源汽車新車,按中央財政單車補貼額的50%給予市級配套補貼。另

7月25日,成都市人民政府發(fā)布《成都市支持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的若干政策》,政策指出,在中央財政補貼的基礎上,對在本市公安車輛管理部門注冊登記的新能源汽車新車,按中央財政單車補貼額的50%給予市級配套補貼。

 

另外,成都市還明確,新能源汽車在本市域內出行不受尾號限行限制。3年內逐步取消燃油貨運車輛入城證發(fā)放(除認定的特種貨運車輛外),純電動城市物流配送車入城不受限。

在成都市注冊登記的新能源汽車,在政府財政全額投資建設的公共停車場(點)首2小時免停車費;政府財政全額投資建設的駐車換乘(P+R)停車場每天7:00-19:00停車費用減半。

對涉及行業(yè)許可證管理的新能源客運車輛,優(yōu)先發(fā)放相關許可證;對新能源汽車適時實施專用號牌管理;對全市充電服務費制定統(tǒng)一的指導價格。

成都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fā)成都市支持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若干政策的通知

成都高新區(qū)、成都天府新區(qū)管委會,各區(qū)(市)縣政府,市政府有關部門:

《成都市支持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的若干政策》已經市政府第156次常務會議通過,現(xiàn)印發(fā)你們,請認真貫徹執(zhí)行。

成都市人民政府辦公廳

2017年7月20日

成都市支持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的若干政策

為認真貫徹落實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加快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的指導意見》(國辦發(fā)〔2014〕35號)和財政部等四部委《關于調整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財政補貼政策的通知》(財建〔2016〕958號)以及國家、省關于加快電動汽車充電基礎設施建設相關規(guī)定,促進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制定本政策。

一、對購置新車給予補貼

第一條 在中央財政補貼的基礎上,對在本市公安車輛管理部門注冊登記的新能源汽車新車,按中央財政單車補貼額的50%給予市級配套補貼。(責任單位:市經信委、市財政局、市科技局、市發(fā)改委、市公安局交管局)

二、加大充電基礎設施建設力度

第二條 嚴格落實新建居民小區(qū)充電基礎設施建設規(guī)定,將新建居民小區(qū)配建停車位預留充電基礎設施安裝條件達到100%、建成比例不低于10%的要求納入建設條件、土地出讓條件。(責任單位:市建委、市國土局)

第三條 鼓勵已建居民小區(qū)電力增容,產權分界點以外的電網增容工程,由小區(qū)所在供電企業(yè)負責免費建設;產權分界點以內的電網增容工程,由小區(qū)所在區(qū)(市)縣政府(含成都高新區(qū)、成都天府新區(qū)管委會,下同)負責出資建設,市級財政根據(jù)建設完成情況,給予適當補助。[責任單位:各區(qū)(市)縣政府,市經信委、市財政局,成都供電公司、天府新區(qū)供電公司]

三、優(yōu)化新能源汽車使用環(huán)境

第四條 新能源汽車在本市域內出行不受尾號限行限制。[責任單位:市公安局交管局、市口岸物流辦、市交委、市城管委,各區(qū)(市)縣政府]

第五條 3年內逐步取消燃油貨運車輛入城證發(fā)放(除認定的特種貨運車輛外),純電動城市物流配送車入城不受限。(責任單位:市公安局交管局、市交委、市口岸物流辦、市城管委)

第六條 在我市注冊登記的新能源汽車,在政府財政全額投資建設的公共停車場(點)首2小時免停車費;政府財政全額投資建設的駐車換乘(P+R)停車場每天7:00-19:00停車費用減半。[責任單位:市發(fā)改委、市城管委、市交委,各區(qū)(市)縣政府,成都交投集團]

第七條 對涉及行業(yè)許可證管理的新能源客運車輛,優(yōu)先發(fā)放相關許可證;對新能源汽車適時實施專用號牌管理;對全市充電服務費制定統(tǒng)一的指導價格。[責任單位:市交委、市發(fā)改委、市公安局交管局,各區(qū)(市)縣政府]

四、附則

第八條 本政策實施所需市級財政資金由市財政局統(tǒng)籌安排予以保障。使用財政資金購買、租賃的新能源汽車不適用本政策第一條。

第九條 本政策各條款由責任單位負責制定實施細則。各區(qū)(市)縣政府可結合本地實際,制定相關配套政策。

第十條 本政策自印發(fā)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9年12月31日。2017年1月1日至本政策生效之日期間,在我市公安車輛管理部門注冊登記的新能源汽車新車適用本政策。

市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fā)成都市促進五大高端成長型產業(yè)發(fā)展的若干專項政策的通知》(成辦函〔2016〕5號)涉及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充電基礎設施建設的相關政策自本政策印發(fā)之日起不再執(zhí)行。國家和省級政策另有規(guī)定的從其規(guī)定。

附件:名詞解釋

附件

名詞解釋

1.新能源汽車:按照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加快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的指導意見》(國辦發(fā)〔2014〕35號)、《新能源汽車生產企業(yè)及產品準入管理規(guī)定》(工業(yè)和信息化部令第39號)等文件精神,新能源汽車是指采用新型動力系統(tǒng),完全或者主要依靠新型能源驅動的汽車,包括插電式混合動力(含增程式)汽車、純電動汽車和燃料電池汽車等。

2.建設條件:是指新建居民小區(qū)充電基礎設施建設的安裝空間、電線和通信線路管溝、必要的控制與監(jiān)控設備安裝空間和建成比例等相關條件要求。

3.土地出讓條件:是指將新建居民小區(qū)充電基礎設施的建設相關要求納入土地出讓條件。


備注:數(shù)據(jù)僅供參考,不作為投資依據(j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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