編者按:山西省原副省長任潤厚違法所得沒收申請案,是我國第一起省級干部因死亡而進入訴訟的追贓案件。該案的示范意義在于避免了因腐敗分子死亡而對其犯罪所得放任不管的現(xiàn)象,形成了對腐敗分子“犧牲一人幸福全家”僥幸心理的有力震懾,體現(xiàn)了黨和國家在從嚴懲治腐敗方面的堅強決心和鮮明態(tài)度。
日前,江蘇省揚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已將本案裁定書[(2016)蘇10刑沒初1號]公布在中國裁判文書網(wǎng)。鑒于審理本案的示范意義,本報特約請最高人民法院法官對該案裁判文書進行評析,以饗讀者。
山西省原副省長任潤厚違法所得沒收申請案,是我國第一起因犯罪嫌疑人死亡而進入訴訟程序的?。ú浚┘夘I導干部職務犯罪案件,也是《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適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案件違法所得沒收程序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以下簡稱《追贓規(guī)定》)實施后第一起沒收違法所得申請案件。由于違法所得沒收程序在我國是一項全新的制度設計,該案各個審理環(huán)節(jié),包括沒收申請的提出、立案審查、公告發(fā)布、開庭審理、宣判執(zhí)行,以及各個法律文書制作,都是一種全新的司法審判實踐。裁判文書既是司法審判活動的終極載體,也是司法審判活動接受法律、歷史和世人檢驗的重要材料。
江蘇省揚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堅持從實際出發(fā),立足于全面真實展現(xiàn)審判活動和豐富裁判說理內容,精心制作了任潤厚貪污、受賄、巨額財產來源不明違法所得沒收裁定書[江蘇省揚州市中級人民法院違法所得沒收裁定書(2016)蘇10刑沒初1號]。該裁定書既保留了普通刑事案件裁判文書的主體框架和合理元素,又結合違法所得沒收程序特點在內容和結構上進行了創(chuàng)新,對違法所得沒收制度的發(fā)展以及司法機關辦理同類案件具有重要示范引領意義。主要體現(xiàn)在以下方面:
一、精心安排結構并設置標題,邏輯嚴謹層次清晰
該裁定書既沿用了普通刑事訴訟裁判文書的主體框架,又結合法律及《追贓規(guī)定》對違法所得沒收程序在立案條件、審理流程、證明標準等方面的特殊規(guī)定,精心設計裁定書結構,分類載明立案階段和審理階段查明的事實和證據(jù)。為避免分類載明事實導致邏輯結構松散,可能帶來理解上的模糊,該裁定書有序運用各級標題,巧妙編排序號,既全面真實呈現(xiàn)了審判活動的全過程,又清晰展現(xiàn)了結構層次。
1.精心構思事實證據(jù)結構層次
違法所得沒收程序雖然借鑒吸收了許多民事訴訟理念,但主要是依托刑事訴訟程序而構建的一種特別沒收程序。雖然人民法院裁定沒收違法所得無需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定罪,但必須以認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實施犯罪為前提。該裁定書準確把握了違法所得沒收程序的本質特征,沿用普通刑事案件裁判文書的主體框架,將結構分為“首部”“事實證據(jù)”“控辯焦點評判”“本院認為”“判決主項”“尾部”六個并列部分。在此基礎上,該裁定書根據(jù)法律及《追贓規(guī)定》相關條款的規(guī)定,對人民法院查明的事實和確認的證據(jù)進一步分類為立案階段查明的事實、證據(jù)和審理階段查明的事實、證據(jù)。這種結構安排,既最大限度遵循了刑事裁判文書傳統(tǒng)規(guī)范,又充分兼顧了沒收違法所得申請案件在認定事實和證據(jù)方面的不同要求。
2.精心設置標題和編排證據(jù)序列
在普通刑事訴訟案件中,人民法院僅存在審理查明的事實,而在沒收違法所得申請案件中,人民法院查明的事實包括立案審查查明的事實和開庭審理查明的事實。如果完全按照并列結構,分別載明上述事實,可能給人以突兀感,甚至造成誤導。該裁定書在主體結構上堅持檢察機關查明的事實與人民法院查明的事實并列安排,同時合理運用一級標題,將立案審查查明的事實與公開開庭審理查明的事實并列分開。在總的結構安排下,該裁定書運用二級標題將立案審查查明的事實中犯罪嫌疑人實施的不同犯罪事實和綜合事實并列分開,再運用三級標題將綜合事實中主體身份事實與扣押、凍結財產事實并列分開。對于公開開庭審理查明的事實,該裁定書根據(jù)犯罪嫌疑人所實施的不同犯罪進行了分類,并通過設置二級標題,體現(xiàn)申請沒收的財產與犯罪嫌疑人實施犯罪之間的關聯(lián)性。通過精準概括和合理設置標題,使裁定書的層次結構更加嚴謹清晰,不但有效避免了內容重復、結構混亂等問題,而且使人能夠對裁判文書結構一目了然并在較短時間內準確把握各個環(huán)節(jié)主要內容。
該裁定書對證據(jù)的引述也是一個亮點。該裁定書按照證據(jù)所證明內容對雜亂的證據(jù)進行分組,并力求通過設置三級小標題概括體現(xiàn)每組證據(jù)證明內容,有效避免了簡單堆砌證據(jù)導致的邏輯混亂,讓人感覺環(huán)環(huán)相扣,層層疊加證明。同時,為進一步強化結構層次,該裁定書對證明同一起事實的證據(jù)采用連續(xù)編排序號的方式,凸顯了事實與證據(jù)的對應關系,確保了結構嚴謹,層次清晰。
二、全面準確概括事實和證據(jù),主次清晰詳略得當
按照不同的標準可以對沒收違法所得申請案件中的事實進行不同分類。按照審查主體不同,可以分類為檢察機關審查的事實和人民法院審查的事實;按照證明內容不同,可以分類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實施犯罪的事實和申請沒收的財產與實施犯罪相關聯(lián)的事實;按照審理階段不同,可以分類為立案階段審查的事實和開庭審理查明的事實;按照證明內容的單一性與否,可以分類為單一內容的犯罪事實和綜合事實,后者一般包括主體身份事實和查封、扣押、凍結財產以及追繳、退繳財產情況等。該裁定書根據(jù)法律及《追贓規(guī)定》相關條款,既全面概括了上述各類事實,又對不同事實作了準確歸類;既嚴格將事實、證據(jù)一一對應,又根據(jù)證據(jù)證明內容不同,避免正在進行或者即將進行的刑事偵查活動受到影響,對證明實施犯罪事實的證據(jù)采取簡要引述,對證明關聯(lián)性事實采取詳細引述。
1.準確概括沒收違法所得申請書內容,確保行文簡潔風格統(tǒng)一
本案涉及多個實施犯罪的罪名,同一罪名又涉及多起犯罪事實,沒收違法所得申請書載明的相關犯罪事實內容篇幅較長,如果在裁定書中直接大段引述沒收違法所得申請書原文,必然造成與立案審查查明的事實、開庭審理查明的事實之間的重復。同時考慮到,《追贓規(guī)定》關于違法所得沒收程序操作規(guī)范的設計突破了之前刑訴法解釋的規(guī)定,而本案檢察機關提起沒收違法所得申請時《追贓規(guī)定》尚未公布,故本案沒收違法所得申請書的部分表述與《追贓規(guī)定》不符。揚州市中級人民法院立足于更高的標準、更嚴的要求,在未改變沒收違法所得申請書原意的前提下,對申請書載明的事實和申請內容進行了高度概括,并對相關表述進行了修改和完善,保證了裁定書行文簡潔凝練,風格統(tǒng)一。
2.準確概括立案審查查明的事實和開庭審理查明的事實,清晰展現(xiàn)事實全貌
在沒收違法所得申請案件中,因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開庭審理過程中難以真正對犯罪事實證據(jù)部分進行示證、質證、認證,《追贓規(guī)定》明確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實施犯罪事實的認定前移至立案審查階段,這是《追贓規(guī)定》對違法所得沒收程序最大創(chuàng)新設計之一。人民法院對實施犯罪事實的審查雖然不開庭,但應當組成合議庭,嚴格把好證據(jù)關、事實關。一方面違法所得沒收程序本質上是一種財產權利確認之訴,重點是審查申請沒收的財產是否屬于違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財產,然而,對財產進行確認的前提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實施了犯罪,且實施的是特定范圍的犯罪。如果不能認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實施了犯罪,則不可能提出沒收申請。因此,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實施犯罪事實的審查依然必不可少。
在開庭審理階段,人民法院僅就申請沒收的財產是否屬于違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財產等相關事實進行審理。屬于違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財產的,予以沒收;不屬于違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財產的,解除查封、扣押、凍結。因此,開庭審理查明的事實是裁定結果的直接前提,備受被告人、辯護人、利害關系人關注,人民法院應當嚴把證據(jù)關、定罪關、法律關,綜合庭審示證、質證、認證情況,按照此類案件中適用的高度蓋然性證據(jù)證明標準,準確認定相關事實。該裁定書既客觀、全面又準確載明開庭審理查明的相關事實,且緊緊圍繞申請沒收的財產屬于違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財產這條主線展開論述,并在二級標題中直接體現(xiàn)證明要點。如裁定書在載明公開開庭審理查明的第一項事實時,二級標題的表述是“申請沒收的財產中,有30萬元屬于犯罪嫌疑人任潤厚實施受賄犯罪所得”。該標題既體現(xiàn)了受賄30萬元屬于違法所得,又體現(xiàn)了30萬元包含在申請沒收的財產中。如果僅僅體現(xiàn)其中一方面,就不完全符合沒收的條件。在撰寫裁定書過程中,揚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對此標題的表述存在不同意見。第一種意見認為,應當表述為“犯罪嫌疑人任潤厚受賄的30萬元屬于違法所得”,主要理由是這樣表述更簡潔明了。第二種意見認為,應當表述為“犯罪嫌疑人任潤厚實施受賄犯罪所得30萬元轉變、轉化為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產”。主要理由是,這樣表述既能表述30萬元屬于違法所得,又能體現(xiàn)30萬元包含在申請沒收的財產中。第三種意見認為,應當表述為“申請沒收的財產中,有30萬元屬于犯罪嫌疑人任潤厚實施受賄犯罪所得”。第一種表述有同語重復之嫌,受賄所得自然是違法所得,且未能體現(xiàn)受賄所得與申請沒收財產之間的關聯(lián)性。第二種表述注意到了實施受賄所得與申請沒收財產之間的關聯(lián)性,但不能緊扣裁判理由,未能直接體現(xiàn)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八十二條明確的“申請沒收的財產屬于違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財產”的內容,故該裁定書最終采納了第三種表述。
3.準確概括實施犯罪事實證據(jù)、關聯(lián)性事實證據(jù)以及綜合事實證據(jù),把握引述詳略尺度
在沒收違法所得申請案件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未到案,如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到案,則要終止審理。這一特征,決定了對立案審查查明事實所確認的證據(jù)和開庭審理查明事實所確認的證據(jù)在公開尺度的把握上應當有所區(qū)別。如果將立案階段查明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實施犯罪的證據(jù)完全公布于眾,就可能妨礙正在進行或者即將進行的刑事偵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未到案的情況下完全有可能采取有針對性地破壞、毀滅相關證據(jù),或者訂立攻守同盟。該裁定書基于上述考慮,對立案階段查明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實施犯罪的證據(jù),采取簡略表述,僅列明了證據(jù)名稱,未對證據(jù)內容詳細展開,這樣既確保了載明的證據(jù)能夠形成證據(jù)鏈,又確保了所列證據(jù)不對刑事偵查工作造成任何妨礙。
對于證明申請沒收財產屬于違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財產等相關事實的證據(jù),除少數(shù)證據(jù)外,一般僅直接體現(xiàn)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實施了犯罪事實的結論,不涉及具體實施犯罪的過程,因此不會對正在進行或者將來進行的偵查造成妨礙。加上利害關系人對此類證據(jù)依法可以查閱、復制,并當庭舉證或者質證,在裁判文書中引述相關證據(jù)內容不會對偵查造成不利影響,且此類證據(jù)直接關系到檢察機關與利害關系人的主張能否成立,故裁定書中應當詳細載明示證、質證、認證過程。正是基于上述理由,該裁定書對庭審查明的事實進行詳細載明。同時,對于證人證言中比較繁雜冗長的表述,進行了書面簡要提煉,克服了許多裁判文書中對證人證言原版照抄的弊病,既準確表達了客觀事實,又很好地把握了詳略尺度,實現(xiàn)了該詳則詳,該略則略。
4.準確概括查封、扣押、凍結財產情況,精準體現(xiàn)申請沒收財產范圍
在沒收違法所得申請案件中,一個比較顯著的特點是,申請沒收的財產一般限于已被發(fā)現(xiàn)的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實施犯罪相關聯(lián)的財產,實踐中為防止財產被轉移、隱匿,一般對此類財產采取查封、扣押、凍結,因此申請沒收的財產一般限于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產范圍。由于違法所得沒收程序本質上是對與實施犯罪有關的財產的確認,而不包含罰金、退賠等處理,故對超過違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財產范圍之外的合法財產不應查封、扣押、凍結。為防止對超過違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財產范圍之外的合法財產采取查封、扣押、凍結,侵害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第三人的合法財產權利,《追贓規(guī)定》要求申請書載明申請沒收的財產范圍,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的情況以及相關法律手續(xù)。如《追贓規(guī)定》第十一條明確,沒收違法所得申請案件應當在公告中載明已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的清單和相關法律手續(xù)。因此,對于查封、扣押、凍結在案財產情況的審查,應當在立案階段進行。基于上述考慮,該裁定書在立案審查查明事實中載明申請沒收的財產范圍以及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的相關情況。同時,裁定書在此部分引列了相關證據(jù),為開庭審理過程中查明申請沒收財產情況提供了基礎事實依據(jù)。
三、釋法析理精煉透徹,深度回應爭議焦點
爭議焦點評判是檢驗案件是否公正審判以及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利害關系人是否服判息訟的重要依據(jù)。對爭議焦點是否評判透徹,直接關涉裁判文書的質量。
1.將爭議焦點評判上升為并列框架主體之一,凸顯釋法析理的重要地位和意義
本案是《追贓規(guī)定》實施后第一起沒收違法所得申請案件,又是第一起因犯罪嫌疑人死亡而啟動違法所得沒收程序的?。ú浚┘夘I導干部職務犯罪案件,對爭議焦點的評判無疑是社會各界關注的焦點。本案體現(xiàn)了對腐敗分子貪污受賄所得一追到底的堅強決心和鮮明態(tài)度,避免出現(xiàn)因腐敗分子死亡而對腐敗犯罪所得放任不管的現(xiàn)象,同時對“犧牲一人幸福全家”的潛在僥幸心理造成有力震懾。但在貫徹落實上述政策的同時,如何把握追贓尺度,如何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財產權利,需要通過裁判說理來體現(xiàn)。該裁定書將對爭議焦點的評判內容與“首部”“事實證據(jù)”“本院認為”“判決主項”“尾部”并列,強調“對爭議焦點的評判”的獨立性,凸顯釋法析理的重要地位和意義,避免在“本院認為”部分一筆帶過。
2.逐一深度回應爭議焦點,體現(xiàn)人民法院不偏不倚依法行使裁判權
如何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情況下清晰界分違法所得和合法財產,如何既確保對違法所得追繳到位又兼顧合法財產的保護,如何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案件中認定巨額財產“不能說明來源”,既是檢驗裁判是否正確的重點,也是增進社會各界對裁判的理解、支持的關鍵。本案不但在利害關系人未提出異議的情況下,依法駁回檢察機關對犯罪嫌疑人實施貪污、受賄犯罪所得中已滅失部分財產的沒收申請,而且既依法采納了利害關系人的部分意見又駁回了部分意見。該裁定書不回避任何爭議焦點,對駁回和采納意見理由逐一進行了詳細闡述,體現(xiàn)人民法院居中裁判的角色,不偏不倚依法行使裁判權。
四、遵循裁判文書技術規(guī)范,注意關鍵細節(jié)表述
違法所得沒收裁定書屬于裁判文書的一種,既要體現(xiàn)裁判文書的共性,又要體現(xiàn)其個性。該裁定書嚴格遵循裁判文書的一般技術規(guī)范,同時結合違法所得沒收程序特征和個案案情,注意關鍵細節(jié)表述,做到事實證據(jù)排列有序、用語準確規(guī)范,語言簡潔凝練。
1.按照一般技術規(guī)范標準,做到事實證據(jù)有序排列
該裁定書嚴格按照刑事裁判文書的一般表述規(guī)范對犯罪嫌疑人實施的多起犯罪事實及相關證據(jù)進行了有序排列。如在事實排列方面,該裁定書根據(jù)犯罪事實的性質、情節(jié)以及對社會的危害程度,按照先重罪名后輕罪名的排列原則,依次載明犯罪嫌疑人任潤厚實施的受賄犯罪、貪污犯罪、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犯罪事實;在此基礎上,按照時間先后順序,依次載明任潤厚實施的多起受賄犯罪事實,確保裁定書重點突出、邏輯清晰。又如在引用證據(jù)方面,該裁定書改變了檢察機關沒收違法所得申請書對證據(jù)的排列順序,對證明申請沒收財產屬于違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財產的證據(jù)采取分組排列方式,同一組證據(jù)中,又遵循先客觀后主觀的排列原則,參照刑事訴訟法關于物證、書證、鑒定意見、證人證言、利害關系人陳述等證據(jù)分類的順序依次排列,突出了客觀證據(jù)證明效力,證明指向清晰,排列邏輯嚴謹。
2.針對不同審理階段查明證據(jù)的特點,分別采用不同的引述導語
該裁定書在引述立案審查查明事實部分證據(jù)時,考慮到相關證據(jù)均系檢察機關提供,且未經當庭舉證質證,由合議庭進行書面審查,故采用“證明此節(jié)事實的證據(jù)有”的表述作為引述證據(jù)導語。這樣表述更加簡潔凝練,體現(xiàn)出人民法院審查后對犯罪嫌疑人實施犯罪事實及證據(jù)的確信。在引述開庭審理查明事實部分的證據(jù)時,鑒于檢察機關、利害關系人開庭審理過程中分別出示了證據(jù),并進行了質證,該裁定書以“檢察機關(利害關系人)為證明此節(jié)事實(其主張),當庭出示了下列證據(jù)”作為引述導語,對檢察機關、利害關系人提交證據(jù)分類引用,并在引述證據(jù)尾部分別作出對相關證據(jù)是否采信的評判,體現(xiàn)了法庭居中裁判的地位和角色。同時,這種引述方式能夠更加全面真實反映提供證據(jù)的主體、提供證據(jù)和最終確認證據(jù)、未確認證據(jù)的情況,更加容易形成與控辯焦點評判部分的對應,更加有利于裁定書接受法律、世人和歷史的檢驗。
3.根據(jù)證據(jù)的實際證明力度,準確使用“具有高度可能”證據(jù)證明標準的表述
《追贓規(guī)定》第十七條規(guī)定,申請沒收的財產具有高度可能屬于違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財產的,應當認定為“申請沒收的財產屬于違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財產”。“具有高度可能”是司法解釋為認定申請沒收的財產是否屬于違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財產設定的最低證明標準,即認定的最低門檻。然而,在具體案件中,檢察機關收集的申請沒收的財產與違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財產的關聯(lián)性證據(jù)可能已達到排除合理懷疑的標準,遠遠高于高度蓋然性證據(jù)證明標準。在此情況下,如果在表述證據(jù)證明內容時仍然堅持使用“具有高度可能”的表述,可能會降低證據(jù)本身的證明力度,引起社會公眾對裁判正當性的質疑。出于上述考慮,根據(jù)本案實際,該裁定書僅在援引《追贓規(guī)定》條款時使用了“具有高度可能”的表述,對于其他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的部分,未使用“具有高度可能”的表述方式。
4.結合違法所得沒收程序特點,使用更加準確的法言法語
如在載明犯罪嫌疑人任潤厚實施犯罪事實部分,該裁定書嚴格采用客觀表述,避免在定性前對行為采用定性評價用語。同時,考慮到違法所得沒收程序本質上是非定罪沒收程序,為避免在表述上引發(fā)對任潤厚作出定罪處罰的誤導,裁定書在載明相關犯罪事實部分,嚴格依照《追贓規(guī)定》的相關條款,使用了“實施犯罪”的表述,而盡量杜絕使用“犯罪”的表述。
此外,該裁定書對普通刑事案件裁判文書中常見的表述問題進行了修正。如對犯罪嫌疑人死亡后的戶籍地采用了“生前戶籍地”表述,對普通刑事案件裁判文書中“住”的表述修正為“居住地”,使表述更加切合刑事訴訟法原意。
5.用語簡潔凝練,避免表達繁冗復雜
該裁定書通篇做到語言簡潔凝練,不拖泥帶水,避免表達含混不清。如在載明犯罪嫌疑人任潤厚實施受賄犯罪事實部分,對于實施的多起受賄犯罪均以“任潤厚利用擔任……職務上的便利,為……提供幫助”的表述方式,載明任潤厚任職情況及謀利事項,并在此基礎上補充收受賄賂時間、金額等信息,做到所載明的事實緊扣法律條文,去除了冗余的無用信息,保持了裁定書簡潔凝練的語言風格。
備注:數(shù)據(jù)僅供參考,不作為投資依據(j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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